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新国标”无法上牌,消费者起诉车行,法院:构成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来源:法治日报

-2026-

06/23

13:09

电动自行车凭借便捷、经济的优势成为多数人的代步首选,但市面上电动自行车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不良商家为牟利售卖不合规车辆、隐瞒车辆瑕疵,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纠纷案,针对商家售卖无有效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无法上牌车辆的欺诈行为,依法判决商家退一赔三,有力捍卫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1月,消费者赵某为日常出行需要,在王某经营的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金额为4700元。购车交易过程中,车行仅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购车收据,未同步提供车辆合格证、正规发票及相关资质认证文件。商家王某向赵某作出承诺,后续会补齐车辆合格证、正规发票及相关认证证件,补办完成后车辆即可正常上牌,打消了赵某的购车顾虑。

然而赵某提车后,在交管平台办理号牌备案时,系统提示该车辆不属于新国标车型,无法办理上牌手续。赵某遂与王某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起诉至清苑区法院,请求依法解除购车合同、要求商家退还4700元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

清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旧版CCC认证,在本次购车前已全部注销,厂家新版有效认证办理时间晚于购车时间,车辆交易时无有效国家强制认证,属于禁止销售、无法上牌上路的违规车辆。王某作为长期经营电动自行车的专业从业者,理应熟知车辆认证规则与行业销售规范,对车辆无有效认证、无法上牌的瑕疵属于明知状态,其向消费者作出可补办证件、正常上牌的虚假承诺,刻意隐瞒车辆核心缺陷,诱导消费者完成交易,已构成消费欺诈。同时,因案涉车辆无法合法上路使用,消费者购车用于日常出行的合同目的已完全落空,赵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最终,清苑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王某退还赵某购车款4700元并三倍赔偿14100元,赵某向王某返还涉案电动自行车。

法官说法: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中,王某利用消费者对车辆专业认证标准的信息盲区,以虚假承诺掩盖产品客观存在的重大质量缺陷,诱导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购买决策,构成消费欺诈。

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以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赔偿。为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购车切莫轻信“口头承诺”,手续齐全才是硬道理。电动自行车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消费者在购车时,务必当场查验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及CCC认证标志,并仔细核验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切勿轻信商家“先提车、后补证”的承诺。

二、留存交易凭证,为维权留下“铁证”。消费者应尽量与商家签订书面购车合同,索要正规税务发票,并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款项,避免现金交易。同时,要妥善保管收据、合同、聊天记录、商家宣传材料等所有与交易相关的资料,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三、发现权益受损,依法及时维权。当消费者发现所购车辆无法上牌、与商家描述严重不符时,应首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退一赔三的判决结果,正是该条款的有力适用。

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守法合规是经营底线。电动自行车行业关系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与公共利益,国家对其实施严格的认证管理制度。作为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车辆来源合法、认证有效、质量达标。切莫心存侥幸,以“不知道”“可补办”等借口推卸责任,更不可故意隐瞒车辆瑕疵、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一旦构成消费欺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