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大风新闻、封面新闻报道,回乡结婚生子后,王依去年报名黑龙江七台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岗位是桃山区桃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医生。
今年1月,根据七台河政府网站公示,她以综合成绩61.13分位列岗位第一。
公告也明确,岗位空额不进行递补。
但公示期过后,桃山区政府官网4月公告,另一名考生以57.78分递补王依,进入下一轮考察名单。
据王依称,彼时她就等着上班,甚至已进入了单位的组织群。
可突然有一天,有工作人员约王依到指定地点面谈,口头告知她,她的执业资格证上显示的是执业助理医师,而单位招聘的是执业医师,她不符合入职资格。
但对方未应王依要求,出具书面告知。
在她多次反映要求“还回事业编制”后,上述岗位在6月8日被桃山区政府公告取消招聘。
据当地信访部门,桃山区人社局承认是“相关业务责任人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执业助理医师王依进入了考试环节;卫生健康局也表示“资格审核把关不严的工作人员因涉及违规违纪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不过王依质疑说,这些回应仅说了她为何没资格,却未提到为何会有人违规递补。
她仍在等相关方给出正面答复。
这起事件的争议核心,从来不是 “谁该上岸” 的个人得失,而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程序规则是否被严格遵守、行政机关的招考承诺是否具备约束力。
要厘清其中的是非,我们不妨先回到制度本身,把事业单位招录的法定规则讲清楚,再逐一对照事件流程审视其合法性。
一、先明规则:事业单位招录有哪些刚性程序底线?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核心原则是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从国家到地方均有明确制度约束,以下三点是评判本次事件的关键标尺。
1. 资格审核:责任在招录方,且必须书面告知结果
根据人社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资格审查是招聘方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载明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核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招录普遍执行 “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 的规则,但这一规则的核心含义是 “全程把关、及时纠错”,而非允许招录方将自身审核失误的后果全部转嫁给考生。
更重要的是,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招聘方必须出具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这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口头否定资格、拒绝出具书面文书,本身就不符合程序规范。
2. 递补规则:以公告约定为准,禁止事后擅自突破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即对招录方产生行政承诺效力,非依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
从黑龙江全省招录惯例看,递补并非必然环节,完全以公告明确约定为前提:
若公告约定 “可递补”,也仅适用于考生主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三类情形,且通常仅限一次;
若公告明确约定 “不进行递补”,则该条款具备刚性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启动递补。
简言之,递补不是招录方的 “自由裁量权”,而是必须严格遵循公告约定的法定程序。
3. 岗位取消:仅限法定情形,不能用来 “平息争议”
事业单位取消招聘岗位,有着严格的适用边界,法定事由仅包括三类:一是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二是编制调整、招聘计划发生变更;三是所有考生均不符合录用条件、无合格人选。
岗位取消本质上是对招聘计划的终止,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和客观事由,绝不能作为回避矛盾、掩盖违规操作的手段,更不能在考生已完成全部考试流程后随意撤销,否则就是对所有考生信赖利益的公然损害。
二、复盘事件:三大环节均突破了程序底线
对照上述规则回看桃山区本次招考,从资格认定到递补再到岗位取消,全流程多处存在程序瑕疵甚至明显违规。
第一,资格审核前后矛盾,口头否定不符合程序。
王依持执业助理医师证报名,先后通过报名初审、现场资格复审,顺利完成笔试、面试并以第一名进入公示,说明招录方至少在两个正式审核环节均认可其报考资格。
公示结束后突然以 “资格不符” 为由口头否决,既未出具书面说明,也未给出复核渠道,本质是将行政机关的审核失职后果,完全由考生承担。
第二,违规启动递补,直接违背自身公告承诺。
本次招聘公告在 “重要提示” 和 “公示及聘用” 部分两次明确:岗位空额不进行递补。
这是面向所有考生的公开承诺,也是招考规则的核心组成部分。
但在王依被口头取消资格后,第二名考生随即被递补进入考察名单,既不符合 “不递补” 的公告约定,也不属于法定可递补的情形 —— 王依既未主动放弃,也未经过正式的体检、考察不合格认定程序。
这种 “说不递补又递补” 的操作,是对招考公信力最直接的冲击。
第三,始终拒绝出具书面文书,程序正当性严重缺失。
从始至终,招录方均以口头方式告知王依资格不符,未依法出具书面取消资格的决定,也未告知其享有复核、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这不仅不符合事业单位招录的程序要求,也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基本正当程序原则。
三、“助理医师不是医师”:法律上站不住脚的事后理由
本次事件中,招录方否定王依资格的核心理由,是 “岗位要求执业医师,而她持有的是执业助理医师证”。
这一说法看似合理,实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招录常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执业助理医师本身就属于法定的医师范畴,二者只是执业权限、层级不同,并非 “不属于医师”。
本次招聘公告的岗位条件表述为 “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未明确排除执业助理医师,也未标注 “仅限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得报考”。
在表述存在解释空间的情况下,招录方前期两轮审核均予以通过,本身就构成了对考生资格的认可。
公示结束后再以此为由否决资格,更像是事后寻找的借口,而非严格依规审核的结果。
退一步讲,即便认定岗位要求为执业医师,责任也完全在审核把关不严的招录工作人员,而非如实提交证件的考生。
因官方失误否定考生成绩、剥夺录用机会,在行政法上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 考生基于对官方审核的信任投入时间精力备考考试,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四、取消岗位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消解公信力
在当事人持续维权、舆论关注升温后,桃山区选择了直接取消该岗位招聘的处理方式。
看似 “一碗水端平”、谁都不用,实则是用一个更大的程序错误去掩盖前一个错误。
从法律层面看,本次岗位取消缺乏合法事由。
该岗位已完成笔试、面试、公示等全部核心流程,不存在报名不足、编制撤销等法定取消情形。
仅因招录环节出现争议就撤销岗位,既没有上位法依据,也不符合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招录的相关规定。
从治理逻辑看,这是典型的 “回避式纠错”:不正面回应递补是否存在人为操作、不明确资格认定的标准依据、不追究违规决策的具体责任,而是直接取消岗位,让所有考生的努力归零,让争议失去讨论的载体。
这种 “解决不了问题,就解决提出问题的岗位” 的思路,本质是对程序正义的漠视,也是对考生权益的二次伤害。
目前,当地已对资格审核把关不严的工作人员立案调查,但这还远远不够。
公众真正关心的,是违规递补的决策是如何做出的、背后是否存在人为干预招录的情形、考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救济。
仅处理基层审核人员、取消岗位了事,无法回应舆论对招考公平的质疑,也难以修复受损的招录公信力。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是基层人才选拔的核心渠道,每一道程序都连着公平,每一次承诺都关乎公信。
一次不规范的招录,伤害的不只是几名考生的人生选择,更是公众对制度公平的信心。
唯有完整查清全流程违规细节、严肃追究对应责任、依法救济考生权益,才能真正守住公开招聘的底线,让每一份努力都被公平对待。
此问题已邀请 @高盐稀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