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于本年三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下月1日实施。为此,由于该法第6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部分境外媒体和「台独」势力大做文章,质疑该法具域外法律效力,又指条文所用的字眼,定义相当模糊,是啥「口袋罪」云云。

△全国人大于本年三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下月1日实施。

第63条只是呼应《刑法》相关规定的法律重申

其实了解内地和大陆法系立法习惯的人,都会知道部分法律虽有提及法律责任,但不会详述某种行为涉及犯罪行为时,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上述的第63条也是这样。具体的刑事责任和罚则,将另行在《刑法》加以规定。事实上,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前,《刑法》已有明确条文,禁止任何人或组织以煽惑方式,破坏民族团结,从而促使国家分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03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针对境外势力煽惑分裂民族团结和国家的行为,《刑法》亦早已有第107条的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换言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及的法律责任,并非新立的规定,而是一种呼应《刑法》相关规定的法律重申。至于所谓用字模糊的指责,则不过是欲加之罪,因为在世上大部份地方,但凡涉及制造民族分裂,以及发表仇恨言论的法律,都不可能述明具体行为或内容。事实上,虽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台湾惹来不少非议,但台湾当局处理种族中伤时,所引用的第309条,字眼也是十分笼统:「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类似外国禁止仇恨言论的法律

△台湾民进党当局陆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出扭曲解读。(台湾中时新闻网图片)

是故,条文虽没述明禁止哪种具体的制造民族分裂之言行,也不可能像部分「台独」分子所言,此法会变成所谓的「口袋罪」,因为条文述明了明确的犯罪客体,任何不涉及挑动国内各个民族矛盾或对立的言行,都不可能违反该法。某程度而言,第63条的禁止破坏民族团结条款,其实跟外国禁止仇恨言论的法律类似,只是前者主要针对煽惑各民族或族群对立和敌视的言行而已。

最后但是不得不说,法律条文具有域外管辖效力,即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包括境外)作出某类犯罪行为,也非我国独有。事实上,即使在普通法适用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法律虽是奉行属地原则,但是为了打击某些罪行,也有在立法过程中,赋予部分条文域外法律效力。以英国于2023年通过的《国安法》为例,便禁止任何人在英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具意图作出有「干预成效」的「被禁止行为」。因此,域外法律效力,并非啥新鲜事物,实在无必要煞有介事。

文:陈凯文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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